廣東法拯律師事務所
- 所屬行業: 商務服務 法律服務
- 供應廠家:廣東法拯律師事務所
- 公司地址:天河區中山大道中282號東圃商業大廈A座709室
- 公司網址:http://www.sharpbancsystems.com/card/gdyinrui/
- 主營產品:業務范圍涵蓋:訴訟代理(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顧問(公司、私人、項目)、常規非訴(律師見證、代書、法律咨詢)、資本運作(股權設置、融資咨詢、上市輔導、眾籌風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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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先生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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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2234498/ 020-28876073
廣東法拯律師事務所是經司法部核準、廣東省司法廳批準成立的專業律師事務所。
法拯律師所以“法墨準繩、拯危濟困”為辦所宗旨,以“打造最優秀的律師服務團隊”為辦所目標,以“便捷高效、誠信共贏”為經營理念,以“團隊協作、優勢互補”為辦案風格。業務范圍涵蓋:訴訟代理(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顧問(公司、私人、項目)、常規非訴(律師見證、代書、法律咨詢)、資本運作(股權設置、融資咨詢、上市輔導、眾籌風控)等。
法拯律師所以專業的法律知識為基礎,以深厚的社會資源為助力,以精干敬業的團隊為依托,以廣大客戶的殷殷期望為圭臬,經過廣大客戶及法拯專業團隊的不懈努力,已經發展成為廣東法律服務領域的耀眼之星。
廣東法拯律師事務所為中小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制定和完善企業的規章制度、草擬或修改企業的合同文本、跟進企業的重大經營事項、為企業員工提供定期的法律培訓、代為處理企業突發法律事件,代理訴訟事務等。
常年法律顧問即企業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保健醫生”,可將企業發展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消弭于萌芽狀態。有了法拯律師所提供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企業定能乘風破浪,直掛云帆!
附:《廣東法拯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服務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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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拯律師事務所
法 律 顧 問 服 務 細 則
編號:粵拯顧字第1501號
為積極響應政府關于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倡議,全面普及法律知識,依法幫助顧問單位脫離糾紛、談判、訴訟、執行的循環怪圈,營造和諧社會。讓企業從各類糾紛中解脫出來,輕裝上陣,集中精力做好生產經營,大力推廣法律顧問服務十分必要!同時,鑒于目前法律顧問服務普及程度較低,企業對法律顧問服務的作用、效果、服務范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誤解。而且由于律師行業的特殊性,條塊分割、惡性競爭、臺底交易等不良風氣彌漫,加上司法管理部門與律師協會監管缺失,造成顧問服務標準混亂,極大削弱了法律顧問的效應!法拯律師事務所立志創設行業服務標準,規范服務行為,經全體律師、顧問、后勤服務人員等集體討論,經報請主任會議審議,特制訂本細則,供廣東法拯律師事務所(下簡稱法拯)顧問律師在服務顧問單位時參考執行。本細則由法拯主任會議于2015年7月28日審議,2015年8月1日通過。
第一條 制訂目的
以法拯專業知識,為顧問單位提供全面的法律顧問服務。同時,在法拯團隊的努力下,規范法律顧問服務市場,明確顧問服務范圍,以利顧問單位參考選擇。
第二條 適用主體
本細則的服務人員為法拯服務團隊成員,受服務對象為與法拯達成法律顧問合作關系的顧問單位。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細則僅對于法拯簽訂顧問合同并正式履行的注冊地或實際經營地位于廣東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肇慶、東莞、惠州、中山、江門)的顧問單位。珠三角以外的顧問單位服務內容由顧問單位與法拯另行分別協商。
第四條 適用期間
自顧問單位與法拯達成顧問合同并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顧問合同終止之日止,如顧問合同續期的,本細則的有效期亦自動順延。
第五條 服務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效的法律、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顧問合同、本細則。
第六條 服務方式
鑒于顧問服務的特殊性,一般不提供上門坐班服務,但應根據顧問合同的約定,及時提供上門服務,如合同無約定的,或企業行業特殊,無法按照周期接受服務的,顧問每月上門不得少于兩次。如合同沒有約定,但企業有臨時需要的,顧問應及時到場,確實不能到場的,應推薦同事代班。
具體服務方式包括:電話、電子郵件、QQ、微信、短信、傳真、律所當面咨詢、律師上門服務等。
第七條 服務內容
符合條件的法拯顧問單位,依據本細則自動享受法拯提供的如下專業法律服務:
(一)、企業成立前
1、提供企業開辦前的各項法律咨詢;
2、審查企業開班的可行性報告;
3、審閱場地竹林合同;
4、向工商部門申請核名;
5、起草股東會決議;
6、起草股東股份合作合同;
7、起草公司章程;
8、審核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主體資格;
9、代辦公司注冊;
10、代辦刻制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并辦理備案手續;
11、代開銀行基本賬戶;
12、視企業需要,推薦財務公司代理企業記賬報稅或審閱代理合同。
(二)、企業成立后
1、起草并規范勞動合同;
2、起草并規范包括合同、送貨單、對賬單、催款函、交接單等對外各項格式文件;
3、起草并規范員工手冊及完善其員工確認手續;
4、起草并規范各類內部文件;
5、對企業骨干進行公司法、合同法及其他專項法律的培訓;
6、對業務人員進行法律風險防范的各項培訓;
7、對員工進行定期法律知識培訓;
8、對企業進行全員刑事法律培訓,杜絕刑事風險;
9、為企業骨干提供企業運營過程各種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提供及時的法律咨詢;
10、為企業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包括顧問企業、個人、家庭等在內的全面法律咨詢;
11、應邀參與企業重大業務談判;
12、草擬、修改企業專門合同;
13、就初起糾紛向向對方寄發律師函;
14、代表企業處理突發的勞動糾紛;
15、代表企業處理突發的行政事件;
16、代表企業了解處理突發的刑事案件;
17、代表企業參與和債務人的談判;
18、代表企業參與和債權人的談判;
19、提供企業增資、減資等法律咨詢;
20、草擬并完善企業變更所需股權轉讓合同、股東會決議等文件;
21、參與企業重大項目談判;
22、應企業實際需要,為企業的重大項目出具法律意見書;
23、為企業申請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提供法律意見,或受企業委托代為辦理;
24、就企業的知識產權申請、公示、異議、復議、行政訴訟等出具法律意見或代為辦理;
25、為企業的融資、借貸、擔保等活動提供法律咨詢;
26、利用律師所的人脈優勢,為企業提供相關的供求信息;
27、利用律師所的人脈優勢,組織顧問單位有關人員參加顧問單位聯誼活動等交流服務;
28、利用律師所的人脈優勢,為企業提供融資貸款服務;
29、利用律師所的人脈優勢,為且有提供項目資源;
30、利用律師所的人脈優勢,為企業提供民間借貸客戶;
31、代表企業參加各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32、代表企業參加各項民事訴訟、商事仲裁;
33、代表企業參加勞動仲裁;
34、代表企業參加刑事訴訟;
35、代表企業處理治安、酒駕、交通事故、醫鬧等相關案件;
36、為企業提供風險可控的投資渠道;
37、為企業介紹感興趣的投資項目;
38、為企業對外投資、合作進行盡職調查;
39、審查企業合作對象的主體資格、調查其信用記錄,并已要求出具法律意見;
40、為企業謀求上市進行股權設計;
41、審核企業上市法律文件;
42、參與企業上市前期的法律活動;
43、為企業上市出具法律意見書;
44、參與企業成功上市前的各項法律事務。
(三)企業結業期
1、為企業結業提供法律意見;
2、代表企業辦理結業所需的各項手續;
3、為企業結業的員工安置指定辦法、草擬文件;
4、代表企業,或參與員工安置談判;
5、組建或參加企業清算組;
6、代表企業參與清算活動;
7、代表企業與債權人談判;
8、代表企業參與清算產生的訴訟;
9、企業清算涉及的其它法律事務。
第八條 收費辦法
1、收費標準。以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物價局律師收費辦法為參考,結合企業的員工人數、經營規模、存續年限、經營范圍、距離遠近、有無特殊服務要求等協商決定年度顧問費標準;
2、收費幅度。自20000元/年至100000元/年;
3、收費方式。靈活協商,可按季/年度收取。分期付費的,應適當提高收費總額;
4、收費賬戶。非特殊約定的,律師費均應直接轉入律師所賬戶;
5、發票。凡進入律所賬戶的顧問費,均開具等額的發票;
6、凡涉及訴訟、仲裁等需要律師以單位身份出面交涉的,企業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證明及其它證件復印件,并需支付律師費。律師費的收取標準為指導價的80%。
第九條 其它
1、本細則系法拯獨家制定,為法拯顧問單位量身打造,屬于法拯的商業秘密,未經法拯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本細則僅為法拯提供顧問服務的綱領性文件,并不意味著與法拯達成顧問合同關系即可全面享有本細則列明的全部服務,具體仍應以收費簽訂的顧問合同、企業的經營規模、實際需求為準,一切超出企業當前客觀需求的法律服務均無需提供;
3、法拯有權在不損害企業利益、不影響服務質量的前提下視具體情況更換服務律師;
4、凡服務律師向企業做出的任何承諾、出具的法律文書,均需加蓋法拯的公章,否則其后果與法拯無關;
5、本細則內容凡有與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傳統道德規范、社會公序良俗等沖突者,均為無效;
6、本細則自法拯主任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