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認證只是歐盟為建立單一市場、促進成員國經濟發展而采取的措施之一。以下是導致貨物在整個歐洲自由流動的一些關鍵事件:
1975年,歐洲法院通過“理性規則”允許歐洲聯盟(當時稱為歐洲共同體)成員制定國家規則,只要成員國之間的貿易不受限制。然而,出于健康、安全或環境原因,產品限制是允許的。
1979年,歐洲法院支持“相互承認”,允許一個會員國制造(或進口)的不構成健康、安全或環境威脅的產品在其他國家之間自由旅行。
1983年,歐洲理事會要求歐洲委員會提出關于健康、安全和環境產品限制的修訂立法。歐洲理事會通過了“新方法”立法,取消了限制貿易的國家法規,建立了全歐洲范圍的標準、測試和認證程序。
1992年,布魯塞爾委員會副主席與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區的部長們簽署了一項協議,在歐洲經濟區內組織貨物、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動。
這種新方法有什么新特點?
新方針政策的實施導致了下列變化:
產品指令內容——指令將被限制在產品必須符合的“基本要求”或性能級別。以前,這些指令包括詳細的技術規范,由于涉及錯誤的官僚主義和專業知識,所以需要花費很長時間來準備。
協調標準-歐洲標準機構(CEN、CENELEC、ETSI和EOTA)將制定產品遵守該指令所需的技術規范。
法規遵循程序——根據包括涉及的風險性質在內的4個因素,這些指令與一系列法規遵循模塊相關聯。我們共同努力為制造商提供一系列的選擇。
CE認證標志-為在產品上粘貼CE標識而制定的通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