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8月7日,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發布了一項指引草案, 定義了通過受激輻射(激光)而光放大的兒童發光玩具產品,并要求這些產品必須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定義的第1級輻射限值。FDA認定四種主要的危害等級(從I到IV),包括三種子類(IIa, IIIa和IIIb)。在不當使用情況下, 等級越高, 激光輻射強度越大,造成的潛在危險程度也越高。
此草案高度鼓勵產品恰當的標識帶有符合美國聯邦法規21 CFR第J分章申明的標簽。
在不安全或沒有特別控制的情況下,激光發射出來的高度集中的光束,即使是玩具激光產品也能對眼睛造成極大的傷害甚至是致盲,不僅對使用激光的人,而且對激光束范圍內的人也能造成危害。為了使激光玩具對使用者的傷害降低到最低,激光輻射水平或光輸出不能超過根據聯邦激光產品特性標準或國際電工委員會定義的輻射等級1級。
盡管大部分兒童玩具激光產品符合了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21條1040.10(b)(13)和(39)闡述的“演示激光產品”或“探測、調平和校準激光產品”的定義,因此必須符合在第21條1040.11(b)或(c)規定的輻射限值,但目前美國聯邦法規并未特別強調兒童玩具激光產品。
美國FDA特別關注激光可能會對兒童和周邊的人造成的潛在危險,因此就玩具激光產品的安全問題發布了指引草案。草案指出“兒童玩具激光產品”是指專門生產、設計或宣傳是給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并且在此指引草案的涵蓋范圍。
以下是包涵在此指引草案中兒童玩具激光產品的例子:
? ● 用于“瞄準”的玩具槍激光裝置;
? ● 在轉動時會發出激光束的陀螺;
? ● 作為光劍玩具的手持式激光器;
? ● 可以發出跳動激光束的固定物體;
? ● 作娛樂用途的在開放地方發出光學效果的激光器。
激光產品的制造商有責任滿足美國聯邦法規第21章(第J分章:放射健康)中從1000到1005部分的要求。
此外,激光產品還需滿足美國聯邦規定第21章(第J分章:放射衛生)中第1010和1040部分的輻射安全性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