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區遺囑律師費用
- 作者:律師幫網站 2019-08-16 18:33 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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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與趙某系夫妻,兩位老人在2014年相繼去世,留下韓小蓮、韓小麗、韓小華三個子女。韓小麗拿出一份遺囑,稱父母曾經委托自己訂立過代書遺囑,想要把房產留給弟弟韓小華的兒子、老人一的孫子韓琦。韓小蓮卻對遺囑提出質疑。各方就此產生爭議,韓琦以自己的父親韓小華和兩個姑姑韓小蓮、韓小麗為被告起訴到*,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韓某與趙某的遺產。*審理過程中,韓小麗拿出遺囑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遺愿,由韓琦繼承遺產。然而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為韓小麗本人,見證人是韓小麗的配偶胡某。韓小蓮認為該代書遺囑無效。最后,該案經過*調解,各方協商處理了老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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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保護和財富傳承不僅僅是一種現實的需求,更是一種正確理念的傳播和推廣。在“雙創”背景下,公民的積極創富如果得不到地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認可,勢必挫傷人們積極創造,努力**的熱情。同樣的道理,依法致富,創造了各種價值的公民財產如果得不到有效傳承,那么也必然會降低大眾的*感和幸福感。不利于地區的整體發展。作為執業律師,參與到財富保護和傳承的討論中來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事情。這個話題非常大,下面的一些看法和觀點是我自己學習和閱讀有關文章引發的思考,希望以此向各位大咖學習交流。
一、財富傳承趨勢方興未艾
高凈值人群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一般是用可投資資本,即排除自住或自用房產后,個人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銀行賬戶以及其他流動資產的總價值來衡量。在國外,按照凱捷顧問和瑞信等眾多財富研究機構的標準,可投資資產達到100萬美元的人可以視為高凈值個人。胡潤**榜創始人胡潤公開向媒體表示,1999年,他*一次做胡潤**榜時,能入榜的中國企業家只能找到50人。但是到了今年,僅阿里系的富豪就有43人。據悉,在近年的胡潤**榜中,財富**過3億美元的富豪比去年的2056人增加74人,其總資產共計2.6萬億美元,與世界*五大經濟體英國的GDP大體相當。
中國**以來產生了*一代企業家,但*一代企業家沒有財富規劃及傳承經驗,在處理家族財富規劃和傳承方面的經驗和信心很有限。如何對家族和個人的各種財富和資產進行法律方面的結構設計,從而達到保密、減輕稅負、保護資產不受侵擾和財富傳承的目的成為*一代企業家關心的焦點問題。
二、家族信托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之一,其特點和在國內大陸的發展現狀。
家族信托發源于13世紀的英國,16世紀正式成為一項法律制度,后流傳到**,美國在南北戰爭之后將其發揚光大,中國較早于1840年就引進了信托制度,解放后的1978年,信托制度在中國大陸得到恢復,并于2001年10月1日頒布實施《*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使信托成為中國大陸一項重要的金融與財產法律制度。家族信托是以個人作為委托人,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保護為目的的信托,通過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管理,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策劃、婚姻財富管理、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的服務,受益人一般為本家族成員。其具有以下特點:
1、財富靈活傳承。家族信托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靈活約定各項條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條件和財產處置方式等,如可約定受益人獲取收益的條件如“學業規劃”、“結婚”“年齡階段規定”等等,以此來**繼承人的理性選擇,避免繼承人好逸惡勞。
2、財產*隔離。家族信托還可以充當財產的“防火墻”,即是通過信托框架將傳承資產從個人資產剝離,以避免未來在個人或企業遇到風險或倒閉時,個人資產被無限卷入,同時避免離婚等家族事件對企業經營和資產造成影響。
3、節稅*籌劃。家族信托能很好的規避遺產稅,因為信托財產名義已經是受托人的,委托人名下沒有登記財產,所以也無法征收遺產稅。
4、家族治理與文化共同傳承。家族信托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托管家族企業股權,實現家族財富與家族文化的共同傳承。
5、信息嚴格保密。家族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管理和運用都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除特殊情況外,受托人無權向外界披露家族信托財產的運營情況。而且使用家族信托時,在委托人去世前,家族財產已完成轉移,避免了遺產認證的過程。很多委托人都具有非常復雜的家庭和個人情況和一些較為私密隱蔽的訴求,而這都可以通過信托團隊設計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通過巧妙的信托結構設計予以滿足,達到信息嚴格保密要求。
盡管家族信托有那么多優勢,但國內運用卻存在著下列一些障礙:在立法層面上,我國的信托法也缺少關于家族信托的規定。目前國內信托行業的運行情況具體表現為:
1、信托登記等制度缺位,家族信托推進難。《信托法》中缺失了很多關于民事信托的那部分,對受托進信托的財產所有權過戶變更問題也沒有作出明確的定義。而且,由于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滯后,使得受托財產的獨立性和非破產性不能充分體現,從而限制了家族信托的大部分非現金資產的加入
2、家族信托資產龐大,為財富管理能力帶來挑戰。國內家族信托起步較晚,人才儲備缺乏,真正意義上的家族企業管理團隊尚未形成,企業管理經驗還需積累。目前,信托公司主要以信托融資通道業務為主導,人才儲備、活躍的財富管理能力、綜合資產管理能力和市場需求不能*匹配。一個大家族的經營性資產信托,需要有強大的財富管理能力和**的人才隊伍,對信托和不同資產的配置和控制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同時,信托公司海外資產管理經驗不足,也不具備進行真正的跨境資產管理的能力。
3、認同感和接受度不足,需要多方培育。家族信托財富實行的是跨代的管理,所以存續期間要過**。在我國,信托業的發展才**過 30 年,投融資渠道的質量參差不齊,民營銀行監管未能跟進。同時,家族信托的概念更沒有得到廣泛的傳播,關于家族信托理念比較淡薄,并且仍然懷疑對初始委托資產,尤其是對“財產權剝離”十分在意,有人甚至不認為家族信托能夠幫助家族掌握企業的控制權。
這些現實情況的存在,正是我們律師作為法律**人士通過運用**知識和技能為高凈值人群提供家族財富保護和傳承服務的機會。**律師可以通過不同場合的主題宣講、論壇沙龍、也可以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客戶平臺如私人銀行等進行財富傳承理念的傳遞。運用**知識,主導客戶家族財富傳承的具體方案的設計,并在家族信托計劃的履行中通過擔任家族信托*人的角色,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我們律師可以通過書寫**的立法建議,推動《信托法》的修改完善,從而大大提升律師在家族財富傳承行業中的**地位和職業形象。
三、家族財富的保護與傳承,包括設立家族信托,需要律師從法律層面主導設計。
隨著高凈值人群數量和年齡的不斷增長,財富傳承的需求越來越多,也越來越急迫。家族信托作為財富傳承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需要和其他財富傳承法律工具相結合,由**律師在*了解委托人傳承保護需求和家庭、家族結構的情況下,綜合運用法律工具,為委托人定制符合其需求的個性化財富保護或傳承的計劃與方案。遺囑、保險、家族信托和慈善基金在財富保護和傳承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彼此不能代替,但可以結合。
在此基礎上,由**律師綜合運用法律工具,針對不同財產的特征匹配不同的保護傳承工具產品。從而形成財富保護、傳承的設計計劃和方案。待委托人反復確認后,代表委托人分別與提供產品的人壽保險、家族信托、慈善基金對接,協助委托人與他們簽訂合同,較終使財富保護與傳承的方案落地執行。
四、鑒于目前《信托法》對家族信托的很多方面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律師可以通過自身的**優勢和多種途徑推動《信托法》的修改和配套。
從《信托法》出臺至今,我地區族信托己經發展到一個新階段。但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和配套的不完善性,導致目前許多財富家族難以將不動產和股權用信托的方式進行傳承。在國內大陸地區的家族財富中,不動產和股權所占的比例非常高。2017年年中,西南財經大學甘犁教授發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在中地區庭的資產中,房地產占比已經高達68%,而北京和上海則高達85%。通過家族信托方式傳承房地產,除信托財產登記沒有明確登記機構外,還需要承擔一次性的設立費、過戶稅費和每年一定金額的管理費成本。另外,持有家族企業股權和對外投資的股權在家族財富中所占的比重也非常大。我國《信托法》在實現家族信托的功能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能確認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我國《信托法》中關于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的表述一直以來都是法學界關注和熱議的焦點。我國《信托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信托法》*14條規定“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
從此條規定來看,受托人又擁有了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相對含糊的規定回避了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從根本上動搖了信托制度生效的基礎——信托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造成難以區分信托制度與委托代理等相似的法律關系,從而不能體現信托制度*有的制度價值和法律內涵。
(二)、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尚需完善。
《信托法》*十六條*一款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控制,如果出現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混同,則必然損害信托財產受益人的利益。因此,需要一種將受托財產進行獨立登記的制度。而信托登記制度正好體現了這一需求。從這點來看,信托登記制度不僅僅是物權登記制度在信托領域的運用,還體現了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價值。
(三)信托稅收制度有待建立。
原本家族信托可以作為合法節稅的有效工具,家族信托在國外得以廣泛應用的主要原因就是可以有效規避高額遺產稅。在我國,信托制度的稅收優勢尚未得到充分體現。我國的遺產稅征收尚未進入立法程序,家族信托規避遺產稅的強大功能無法有效發揮。目前現狀是,在信托設立時,隨著委托人將信托財產所有權轉移至受托人,依據稅法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當信托終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至受益人時,面臨*二次變更需要再次繳納營業稅,這就造成了一筆信托財產需要兩次繳納營業稅的問題。根據我國稅收相關法律規定,信托存續期間產生的信托收益應當繳納所得稅,在信托終止,分配信托收益時需要再次繳納所得稅。使得家族信托實現的成本偏高,必然造成很多原本打算采用信托模式實現財富傳承的人放棄這種方式,從而影響人們選擇國內信托的積極性,嚴重影響我國民事信托行業的發展。
五、從家族信托*人制度的功能來看,律師作為家族信托的*人較能貫徹和體現委托人的意愿,維護受益人的權利。
我國《信托法》里只規定了公益信托要設立信托*人。實際上,在設立了家族信托后,受托人能否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受托財產,從而使受益人通過家族信托的安排獲得預期的信托收益是家族信托設立的初衷。由于各種原因,委托人和受益人無法**地對受托人的管理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家族信托計劃里設立*人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有必要對受益人利益進行保護的情形通常包括:委托人及受益人無暇顧及或缺乏**知識來監督信托的運行、受益人為多人,行使監督權時相互推諉,可能產生監督漏洞;多人行使導致信托的成本過高等。
但是,當出現以遺囑的方式設立家族信托且信托生效時受益人不確定、委托人與受益人均不存在的情形時,**設置信托*人。從信托法律關系內部的權利分配與制衡角度來看,信托財產的實際出資人是委托人,所有權屬受托人,受益權屬受益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受益權分離,這種情況下對受托人進行監督、制衡受托人權利非常必要。
從家族信托*人功能來看,要求*人既要有**的法律知識,又要充分熟悉和明確家族信托設立時委托人的意愿。因此,**律師作為家族信托的 “設計師”,具有天然的優勢和條件擔任家族信托的*人。
以上我地區族信托業的發展現狀和《信托法》及其配套的法規、規章里存在的種種問題,都較大地延緩甚至阻礙了我國內地家族信托的推廣和發展。需要我們**律師積極參與其中,以各種立法建議或研究成果、實務情況反饋等方式推動我國內地《信托法》的修改,使其能適應我國新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也使信托行業回歸到信托本身的價值和功能上。幫助更多的公民實現財富傳承的計劃和夢想,營造更加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使廣大公民們專心創造財富,放心擁有財富,安心傳承財富。
而如果一旦遺囑內容被提前泄露,那么問題往往就更復雜了。這些都是很值得立遺囑人高度重視的。所以,在此情況下,由律師提供保管服務則會解決許多實際問題。立遺囑人不必擔心其遺囑的*性。在這類保管中,由律師事務所采用租用銀行保管箱、所內專門檔案保管等方式,實現**化保管。
自書遺囑出現爭議,需要主張遺囑有效的一方提供立遺囑人書寫遺囑同時期官方認可的筆跡作為比對樣本,否則可能無法認定遺囑有效;
立遺囑人去世后,遺囑繼承就開始了。這時,就進入了下一個環節,也就是遺囑實現或執行問題。遺囑不能自動執行和實現,**要有具體的人來執行。而執行遺囑又需要較大限度地**客觀、公正、合法、*。在這方面,**律師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一般來說,提供遺囑執行的律師往往同時就是提供遺囑**、保管的律師,他們較能把握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該案例中,韓小麗及其配偶胡某分別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韓小麗幫助父母訂立的代書遺囑實際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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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我的事很簡單,自己寫一份遺囑也是有效的,或者找人給我見證一下也有法律效力,為什么還要咨詢律師或者做公證呢?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很多老年人往往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對法律不夠了解或疾病等,選擇他人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而法律對代書遺囑的內容、形式等均作出比較嚴格的規定。在**實踐中,涉及代書遺囑的繼承糾紛案件中,大量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無效。
接下來,我們先看三個遺囑無效的案例:①
▌立遺囑人不簽字,代書遺囑無效
蘇某的老伴已過世多年,2014年10月,蘇某也因病去世,留下位于海淀區的一套房屋。辦理完老人的后事,蘇某的小女兒蘇曉夢想起父親生前曾留給自己一份遺囑,要把房屋留給她。由于哥哥蘇曉軍也已經去世,蘇曉夢拿著父親生前的遺囑找到嫂子韓莉和侄子蘇瑞,想要繼承房屋。韓莉和蘇瑞稱,從沒聽老人說立過遺囑,認為蘇曉軍已經先去世了,所以房屋應該由蘇瑞和蘇曉夢共同繼承。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訟到*。*經過審理后發現,蘇曉夢提交的代書遺囑上落款處雖然按有蘇某的手印,但是卻缺少蘇某的簽字。蘇曉夢稱自己的父親身體不好,所以就沒有簽字。最后,*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而未確認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均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只有在立遺囑人確實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書寫的情況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而在訴訟中,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需要對遺囑的真實有效承擔證明責任,因此不僅需要提交代書遺囑,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存在不能書寫的客觀情況。
法官提示:
如果老人確實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書寫,又想通過代書遺囑方式訂立遺囑,可以通過錄像或錄音的方式加以輔助,同時,留存好正規醫院出具的老人無法書寫的相應病例材料或診斷證明。
▌近親屬做代書人,代書遺囑無效
韓某與趙某系夫妻,兩位老人在2014年相繼去世,留下韓小蓮、韓小麗、韓小華三個子女。韓小麗拿出一份遺囑,稱父母曾經委托自己訂立過代書遺囑,想要把房產留給弟弟韓小華的兒子、老人一的孫子韓琦。韓小蓮卻對遺囑提出質疑。各方就此產生爭議,韓琦以自己的父親韓小華和兩個姑姑韓小蓮、韓小麗為被告起訴到*,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韓某與趙某的遺產。*審理過程中,韓小麗拿出遺囑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遺愿,由韓琦繼承遺產。然而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為韓小麗本人,見證人是韓小麗的配偶胡某。韓小蓮認為該代書遺囑無效。最后,該案經過*調解,各方協商處理了老人的遺產。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該案例中,韓小麗及其配偶胡某分別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韓小麗幫助父母訂立的代書遺囑實際也是無效的。
法官提示:
訂立代書遺囑時,見證人較好選擇與繼承人、被繼承人無關的人,比如居委會、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這些人員具備一定的**知識和文化素養,另一方面,這些人員相對比較中立,而盡量不要選擇朋友、親屬、鄰居等。
▌見證人未參與立遺囑全過程,代書遺囑無效
2013年底,陳大爺去世了。陳大爺的三個子女找到陳大爺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繼承父親的房產。于某則拿出一份代書遺囑,稱陳大爺已經決定**之后將房子繼續留給她。陳大爺的三個子女則認為父親不可能將房子留給于某一人,雙方就此產生矛盾。后于某將陳大爺的三個子女訴至*,要求按照遺囑,由其一人繼承陳大爺的遺產。陳大爺的三個子女對代書遺囑提出質疑,于某則提供代書遺囑的兩位見證人劉某、洪某作為證人,證明代書遺囑的真實有效。庭審中,證人劉某詳細陳述了其作為代書人,幫助陳大爺訂立遺囑的經過。而證人洪某卻對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詢問下,洪某說,當時他去外面抽煙了,陳大爺和劉某說什么沒有聽清,等他抽煙回來,劉某已經起草完代書遺囑的內容,陳大爺和劉某都已經簽字,自己就在旁邊也簽了名字。法官又問洪某代書遺囑的具體內容,洪某說,自己也沒仔細看,記不太清了。較終,*認為洪某并沒有參與立遺囑全過程,同時,對代書遺囑的內容也不清楚,因此,該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并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法官釋法:
采用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兩位見證人都**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確保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繼承人對代書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通常會對見證人進行詢問,以了解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和情況。如果見證人沒有參與訂立代書遺囑的全過程,或者無法清楚表述訂立代書遺囑的經過、遺囑的具體內容等,則很難認定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提示:
一方面,選擇見證人的時候盡量選擇思維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質、有責任心的人員擔任。很多老年人選擇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為見證人,然而這些人員年齡較大,有一些已經無法清晰表達,甚至先于立遺囑人去世,因此并不適合作為見證人。另一方面,在訂立代書遺囑時,應告知見證人見證遺囑的后果,如果日后產生爭議,可能需要見證人說明代書遺囑的內容及具體訂立經過。(文中人物均系為化名)
▌**來了!公證員告訴你遺囑有效之外需要考慮的問題:
1、自書遺囑出現爭議,需要主張遺囑有效的一方提供立遺囑人書寫遺囑同時期官方認可的筆跡作為比對樣本,否則可能無法認定遺囑有效;
2、代書遺囑需要**訴訟時,見證人能到法庭做證;
3、做遺囑錄像過程中,經常在鏡頭中出現不該出現的人和不該有的聲音;
4、出現爭議時,如果有兩份以上的遺囑,鑒定機構也可能無法確認書寫的時間前后;
5、公證處、房管局、*,對于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都不能直接認定合法有效,需要審查后再確認;
6、你立遺囑的財產可能涉及夫妻、家庭共同財產交叉、你可能沒有給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留份額;
7、你不明白遺囑和遺贈的不同法律規定,很多受益人因為時間問題導致遺囑被認定無效;
8、你可能因為寫錯一個字混淆了遺囑和贈與的區別,導致遺囑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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