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約游泳致人死亡,邀約者是否承擔責任
——相約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游泳行為的危險性也應當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因此受害者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游泳的提議者、主動邀約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父母作為監護人,未嚴格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認定的常見類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為,這里需考慮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如何理解?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論為員工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為。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后死亡的
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
“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實務中較為常見的病是心臟病、腦、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員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的情形。
有些童鞋說這條規定無人性,是“催人早死”法,其實我們可以反過來思考,條例中規定的是“視同”,也就是說本來不屬的,將其視為,這樣想想是不是會釋然一些?
工 傷 保 險 待 遇
由單位支付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此處的“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含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正常出勤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二)治療期間的陪護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用人單位不派人護理的,護理費有用人單位承擔,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三)停工留薪期滿后的工資待遇
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因殘待遇。需要繼續治療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視同的三種法定情形
依據《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注意: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的情形。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本項僅列舉了搶險救災這種情形,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網約車與順風車交叉時,保險受益人應當對搭乘行為是私人小客車合乘還是從事網約車業務進行舉證
本案要旨:從事網約車的投保車輛在開順風車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條款正確認定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用途。順風車與家庭自用和網約車的本質區別是在本就規劃好的路線順帶他人,保險受益人應當對搭乘行為是私人小客車合乘還是從事網約車業務進行舉證。
均未繳納交強險的機動車相撞,不適用《事故賠償解釋》第19條第1款規定
本案要旨:現行道路交通法律為交通事故構建了兩個規范機制:損害的轉移;損害的分散。均未繳納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當事人雙方均無法通過保險進行損害的分散,也無權進行損害的轉移,否則會造成實質性不公平的結果。司法實踐中必須對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1款做出限縮性解釋。
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有權主張保險待遇
本案要旨: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保險待遇。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的賠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要旨:好意搭乘即搭便車、搭順風車,是指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好意搭乘導致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利于好意人和搭乘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也是我國相關立法精神的體現。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為綜合性法律服務機構,下設金融法律事務部、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涉外及海商法律事務部、民商事法律事務部、公司及勞動法律事務部、建筑房地產法律事務部、刑辯法律事務部、行政法律事務部等八個業務部及行政人事部、部兩個管理部。業務范圍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產、知識產權、涉外、海商、行政訴訟、企業法律顧問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務。本所設有城陽分所,李滄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總部現有執業律師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島市仲裁員、青島市律師、青島市女律師、青島市三八紅旗手、青島市司法行政系統個人、青島市李滄區巾幗之星、青島市法律援助個人等榮譽稱號;多人次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市法律咨詢會等社會職務。 本所律師多人次被聘任為山東省律師協會會,青島仲裁會仲裁員,山東省律師協會教育培訓專門會副,山東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會,山東省律師協會環境和資源保護會,青島市律師協會理事,青島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任、,民事會,建設工程會,商事會,國際商事會,公司會,行政會,青島市律師協會培訓教育專門會副,女律師專門會。 執業理念:本所秉承“客戶”的原則,堅持為客戶提供、高效法律服務的執業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