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 mark” 認證是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ECE)在日內瓦簽署和頒布的ECE法規實施的一種對汽車部件(包括汽車電子產品)的批準制度。歐洲經濟委員會是聯合國的一個分支機構,成員為歐洲國家,也包括其他一些歐洲以外的國家,如日本。因此,經過批準的汽車部件其結果獲認可范圍很廣泛,特別是在東歐國家。制造商在申請E mark認證之前必須確認或了解要出口的國家是否認可(簽署認可協議)按ECE法規對汽車部件的認檢測結果。
2002年10月起,根據歐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必須通過e-Mark相關測試認證,標貼e標志,歐盟各國海關才會予以放行,準許進入當地市場,所以,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之e-Mark認證,勢在必行。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志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E6—比利時;E7—匈牙利;E8—;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蘭;E18—丹麥;E19—羅馬尼亞;E20—波蘭;E21—葡萄牙;E22—俄羅斯;E23—希臘;E25—克羅地亞;E26—斯洛文尼亞;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羅斯;E29—愛沙尼亞;E31—波黑;E37—土耳其;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E標志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e6—比利時;e9—西班牙;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7—芬蘭;e18—丹麥;e21—葡萄牙;e23—希臘;e24—愛爾蘭;
無論是E標志或e標志認證,首先產品要通過測試,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也要至少達到ISO9000標準的要求。
E/e Mark測試及認證程序1、 廠商準備技術資料和樣品
2、 進行測試
3、 首次申請需作工廠檢查(已經獲得歐盟國家機構頒發的 ISO9000等質量體系證書的廠商原則上不必作工廠檢查)
4、 測試報告及廠商技術資料送審
5、 歐洲國家交通部門發 (發證機構可能對認證產品生產企業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廠檢)
與“E標志認證”并行的汽車零部件認證就是“e標志認證”,其不同之處在于:“e標志認證”是歐盟要求的、是證明產品符合位于布魯塞爾的歐洲共同體委員會頒布的指令(法規)的證據。所有歐盟成員國必須認可經批準(Approval)的、有e標志的產品。e標志基本上是由各個國家的交通部批準,檢測由資質檢測機構負責。
e標志如圖所示,只不過E字母為小寫,外框為方框,中間的數字仍表示簽署認可協議的國家及代號,且與E標志中代號一樣,具體為以下:
可以看出,兩個標志的成員國不同,但是,所采用的指令是相同的,汽車電子產品,如DVD,收音機,功放,音響和電視機顯示器等必須符合的指令都是72/245EEC 和補充件95/45/EC(電磁兼容)。兩個認證標志只有大小寫之分,主要是認證所使用的依據也不同,E-mark采用ECE324R10協議,而e-mark則采用歐盟指令72/356/EEC和95/54/EEC,因此獲得認可的國家不同E-mark標志的認可遠比e-mark標志認可多,而比較兩個認證標志依據的文件,其技術要求基本向。隨著東歐十個國家加入歐盟,兩種認證都是被市場公認和被各成員國政府管理部門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