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
2、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3、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檢驗報告書、客戶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債務
在合同債務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買賣關系存在的證據。
1、《購銷合同》、《供貨協議》;
2、訂(定)貨單;
3、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