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熱載體鍋爐的焊接工藝評定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受壓元件必須采用法蘭連接時,應采用公稱壓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蘭或平焊鋼法蘭,其墊片應采用金屬網纏繞石墨墊片或膨脹石墨復合墊片。
第四條 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受壓元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鑄鐵或有色金屬制造。
第五條 為了防止液相爐中有機熱載體過熱分解與積碳,必須保證受熱面管中有機熱載體的流速,輻射受熱面不低于2m/s,對流受熱面不低于1.5m/s。對于臥式外燃液相爐的鍋筒,應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鍋筒過熱和有機熱載體過早老化。
第六條 帶鍋筒氣相爐宜采用水管式鍋爐結構,其下降管截面之和與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引出的管截面之和與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均不應低于40%,否則應進行流體動力計算。
第七條 有機熱載體的供貨單位應提供有機熱載體可靠的物理數據和化學性能資料,如最高使用溫度、粘度、閃點、殘碳、酸值等。第八條 有機熱載體鍋爐設計和運行時,有機熱載體爐出口處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得超過有機熱載體最高使用溫度。
第九條 有機熱載體鍋爐及回流管線結構應保證有機熱載體自由流動以及有利于有機熱載體從鍋爐中排出。
第十條 在鍋筒和管網最低處應裝設排污裝置,排污管應接到安全地點。
第十一條 整裝出廠的有機熱載體鍋爐,在制造廠應按1.5倍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對于氣相爐還應按工作壓力或系統循環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以檢查有機熱載鍋爐非焊接部位如法蘭連接處、入孔、手孔、檢查孔等部位密封情況。
水壓試驗后應將水分排凈,氣密試驗以氮氣為宜。有機熱載體鍋爐的焊接工藝評定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受壓元件必須采用法蘭連接時,應采用公稱壓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蘭或平焊鋼法蘭,其墊片應采用金屬網纏繞石墨墊片或膨脹石墨復合墊片。
第四條 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受壓元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鑄鐵或有色金屬制造。
第五條 為了防止液相爐中有機熱載體過熱分解與積碳,必須保證受熱面管中有機熱載體的流速,輻射受熱面不低于2m/s,對流受熱面不低于1.5m/s。對于臥式外燃液相爐的鍋筒,應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鍋筒過熱和有機熱載體過早老化。
第六條 帶鍋筒氣相爐宜采用水管式鍋爐結構,其下降管截面之和與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引出的管截面之和與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均不應低于40%,否則應進行流體動力計算。
第七條 有機熱載體的供貨單位應提供有機熱載體可靠的物理數據和化學性能資料,如最高使用溫度、粘度、閃點、殘碳、酸值等。第八條 有機熱載體鍋爐設計和運行時,有機熱載體爐出口處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得超過有機熱載體最高使用溫度。
第九條 有機熱載體鍋爐及回流管線結構應保證有機熱載體自由流動以及有利于有機熱載體從鍋爐中排出。
第十條 在鍋筒和管網最低處應裝設排污裝置,排污管應接到安全地點。
第十一條 整裝出廠的有機熱載體鍋爐,在制造廠應按1.5倍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對于氣相爐還應按工作壓力或系統循環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以檢查有機熱載鍋爐非焊接部位如法蘭連接處、入孔、手孔、檢查孔等部位密封情況。
水壓試驗后應將水分排凈,氣密試驗以氮氣為宜。泰興高溫爐,高溫爐的供應,金和爐業由泰州市金和爐業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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