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安吉縣建設工地揚塵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地施工現場管理,防治施工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與道路揚塵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安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涉礦工程,水利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土石方開挖(回填)工程,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等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各類工程建設活動產生的細小顆粒漂浮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四條 建設工地揚塵治理,應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施工(作業)各方主體負責、公眾參與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建設工地揚塵治理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并逐步削減揚塵污染,使大氣環境質量逐步改善。
第六條 對有關建設行業、領域的揚塵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環保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城管局、礦資辦、公安局、發經委、商務局等部門),統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工程工地揚塵污染治理的日常監管工作,指導鄉鎮(街道)落實工地揚塵污染各項治理措施,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置。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治理工作負總責。建設單位應組織協調施工、監理、渣土清運等單位成立建設工程揚塵防治專項工作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積極做好揚塵防治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治理納入工程監理規劃,對發現存在揚塵污染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及揚塵污染防治監督主管部門或工程所在地鄉鎮(街道)報告。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治理工作負主體責任。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揚塵治理責任制度和規章制度,認真落實施工現場各項揚塵防治措施。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制定包括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的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并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時,按照規定報送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舉報電話應包括施工企業、建設單位、監督部門電話。
(三)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在建設施工用地范圍內設置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連續圍擋。縣城建成區主要街道圍擋高度不應低于2.5米,其它區域不得低于1.8米,圍擋應堅固、穩定、整潔,并結合自身文化特點及周邊環境狀況對圍擋進行美化,圍擋不得用于擋土、承重。嚴禁圍擋不嚴或敞開式施工。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并落實沖洗制度,加強雨天土石方運輸管理,嚴禁車輛帶泥出場。沖洗槽或沖洗平臺必須滿足車輛承載能力要求,在基礎開挖前完成。地面設有排水溝和集水井(沉淀池),有專人管理,泥漿和污水必須經過沉淀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排污設施,沉淀物及時清理,密封外運。出入口有調整的,沖洗設施設置須作相應調整。
(五)施工現場出入口及場內主要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路面寬度、澆筑厚度必須滿足車輛反復碾壓行使要求,其余場地應當綠化或固化。
(六)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固定垃圾存放點,垃圾應當分類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清運,嚴禁焚燒、下埋或隨意丟棄。施工層建筑垃圾應當及時封閉式清運,嚴禁臨空拋擲。
(七)施工現場水泥和干混砂漿流動灌應當配備密閉式進出。
料防塵設施,減少粉塵排放。
(八)施工單位施工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網,對主體工程實行遮擋,達到立面整潔、防護嚴密。圍擋、護欄、腳手架等設施的形式、高度、使用材質等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地的相關要求設置。
(九)施工現場運送土方、渣土、泥漿等易產生揚塵的車輛應當封閉或遮蓋,嚴禁沿路遺漏或拋撒。
(十)施工現場應當建立灑水清掃制度并采取霧化降塵措施,落實專人負責。
(十一)施工(或建設)單位應當將應開工而沒有開工或已停止施工的工程采取揚塵防治措施,對裸置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用地進行覆蓋;對裸置時間超過3個月的進行綠化、鋪裝或遮蓋。
(十二)對易產生揚塵的作業面和裝卸、運輸過程,應采取灑水或霧化等降塵措施。水泥及其他粉塵類建筑材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覆蓋,嚴禁露天放置。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設置嚴密圍擋或采取有效覆蓋措施。舊料、廢磚、渣土等廢棄物應及時覆蓋或清運,集中堆放的土方應當覆蓋或綠化,嚴禁裸露。
(十三)工程項目部應當制定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政府發
布重污染預警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第十一條 城區主次干道兩側房屋拆除施工區域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設置臨時實體圍擋或連續封閉彩鋼板圍護,高度不得低于2.5米。對被拆除房屋應當采取灑水措施,濕法作業,拆除時應邊拆邊灑,控制粉塵。
第十二條 礦山、采砂采石場等涉礦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必須制定和落實各項揚塵防治的措施。
礦區主要道路應進行硬化,配置車輛沖洗設備,截水溝和沉淀池,并設專人沖洗。
風鉆鉆孔應按要求進行有水作業,礦山爆破作業后應從高處灑水全面降塵。
采取專用車輛灑水和自動噴淋相結合的降塵措施,以減少礦山開采、破碎、生產、堆放及裝卸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
礦砂的銷售點要采取路面硬化,周邊綠化,圍擋隔離,網布覆蓋,車輛沖洗,污水沉淀等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十三條 混凝土(砂漿)攪拌站、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粉料倉上料口必須采用密閉性良好的接口裝置,加強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的維護保養,切實起到收塵作用。
(二)必須對物料堆放場采取密閉或半密閉罩棚、擋風墻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臨時堆放的砂子、石子等易產生揚塵的材料應采用防塵網或防塵布覆蓋。
(三)出入口及場區地面必須硬化,并派專人落實灑水、清掃等保潔措施,確保不產生揚塵。出入口必須設置工程車輛沖洗設施,確保車輛做到凈車出入。
(四)裝卸料的操作區域設置噴淋裝置,有效控制物料裝卸過程中產生的揚塵。
(五)罐車要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保持車體整潔,凈車上路。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外運或回運建筑物料時應雇用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車隊,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根據其他相關規定可以現場攪拌的除外。
第十六條 風力在6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工程拆除。在重大污染天氣作業時,應按照《浙江省重污染天氣城市建筑施工及道路揚塵應急行動方案(試行)》要求,加強施工揚塵管理,根據不同響應等級,嚴格落實增加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減少土石方開挖規模或停止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拆除施工等措施。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之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必須專項用于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的相關措施中。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主管部門應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及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將施工現場的揚塵控制情況和企業評優、工程評杯相結合,定期或不定期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入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凡在項目施工期間被通報批評或被不良行為公示或被行政處罰的,該項目一律不得申報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地。
第十九條 鼓勵施工項目創新大氣揚塵防治措施和方法,對大氣防治措施有力、效果好的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將予以通報表揚,并在誠信體系上予以加分,在評優評先中予以優先。
第二十條 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主管部門及鄉鎮(街道)應設立揚塵防治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和投訴。受理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后,各相關部門及單位應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我縣已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