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ErP/EuP能效指令實施措施
ErP/EuP能效指令并不是針對具體產品要求的指令,而只是一個框架指令。歐盟將按照這一指令中的相關規定,制定進一步的有關產品要求的指令,稱作“實施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
第二、ErP/EuP能效指令符合性評估
耗能產品在上市及使用前,其制造商或制造商的授權代理人應確保該產品已按照ErP能效指令附件IV“內部設計控制”和附件V“符合性評價管理體系”進行評價,通過評價的耗能產品在上市或開始使用前,加貼CE標志。
制造商或其歐共體授權代表應按照指令附件VI出具符合性聲明。與符合性評價及宣告相關的文件應在該耗能產品最后一件產品制造完成后,保存10年,在接獲會員國的要求后10天內提供該文件供查驗。
如果耗能產品的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并且在歐盟境內無授權的代理人,則其進口商要承擔以上確保相關產品通過符合性評價及保存相關評價與聲明文件的責任。
2005年7月6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正式公布了關于制定能耗產品環保設計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以下簡稱ErP/EuP指令)。ERP認證涉及到的測試項目如下:
1、6000小時殘損率大于或等于0.9,(因為測試時間較長,該項要求從2014年3月1日實施);
2、6000小時光通量維持率大于或等于0.8(因為測試時間較長,該項要求從2014年3月1日實施);
3、失效前開關次數大于或等于15000次(額定壽命30000小時)或大于等于額定壽命以小時計算的二分之一;
4、啟動時間小于0.5秒;
5、至95%光通量所需時間小于2秒;
6、早期失效率小于或等于5.0%(正常點亮1000小時);
7、顯色指數大于或等于80%,用于室外或工業用途的顯色指數大于或等于65%;
8、色容差于小或等于6db;
9、功率因素的要求:功率小于或等于2W,無功率因素要求;2W至5W,PF值要求大于0.4;5W至25W,PF值大于0.5;功率大于25W,PF值大0.9。
在EuP能效指令變身為ErP能效指令后,其涵蓋范圍擴展至所有能源相關產品。所謂“能源相關產品”指投放市場和/或投入使用、并在其使用期間對能源消耗有影響的所有商品,如淋浴噴頭、窗戶、水龍頭等。這包括預期嵌入能源相關產品、對于最終用戶作為獨立單元、其環保性能能夠被評估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