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書,并在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節一般規定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工程款項。第二節發包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第二十一條 建筑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三條 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的承包單位。章總則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技術、設備、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規定。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第五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模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第五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五十七條 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生產廠,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