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偵查階段律師可以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律師擔任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閱案卷和調查取證,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等。死刑復核階段為被告人辯護,與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調查和收集證據,與承辦法官會面提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或不應核準死刑的辯護意見。常言道:“事實勝于雄辯”,但事實得益于雄辯。司法實踐中,即便有了事實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師辯論獲得成功,這就要求律師充分施展自己的辯才和謀略。當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各方之間或針鋒相對,或避實就虛,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備,或迂回包抄,以退為進。此時,一方律師如不講究“戰術”,不懂得辯論技巧,就難以沉著地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論言辭,更無法巧妙地應付辯論中出現的新情況,以實現運籌方略的要求。事實上,雖有好的辯論方案,但臨庭辯論時,因不能把握時機,不善于采取相應的對策,使本已掌握的“鐵證如山”的事實因沒能發揮作用而導致辯論失利的現象是不乏其例的。 [2] 由此可見,論辯藝術在律師業務活動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師業務才能和智慧的集中體現,又是品評律師辦案質量及其稱職與否的標準尺度。因此,有必要對律師在庭審辯論中的有關技巧問題加以研究和探討,以適應庭審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發揮律師在庭審辯論中的重要作用。在偵查期間請律師的作用偵查階段機關、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1、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容:(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2)有關偵查人員、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及時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5)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結論向他告知的及可以申請補充或者重新的;(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8)刑法關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9) 刑法關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關規定;(10) 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4、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2) 犯罪嫌疑人患有嚴病;(3) 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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