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依法由法院其中一人代為訴訟。在此種情況下代理人不是“包辦離婚”嗎?這是與上述問題不同的另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這種法定代理或代理并不意味著法定代理或代理人有權代替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僅意味著他們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婚姻權、財產權和其他權益而代為進行訴訟。他們仍無權代替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作出是否離婚的實體法意義上的意思表示。從根本上講,他們的代理是訴訟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實體法上的代理。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解除,是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是否離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的問題。而如果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則不僅僅是其不能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同時影響到其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主體身份是否具備的問題,這是法律上沒有規定的問題。由于其不能親自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所以兩者有明顯的區別的。一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各該法院都有管轄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規定《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例如:男方的在廣東省A地,女方在福建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男方認為感情已破裂,經與女方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3、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超過一年,男方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并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4、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5、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法院管轄。"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的情形如男方在A地,女方的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后男方生活在A地,女方一日突然失蹤,雖經男方苦苦查找,但仍未發現女方的蹤影,男方無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無管轄權。2、一方或雙方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形(1) 如男方在A地,女方的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后男方居住在A地,女方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有徒刑3年而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現男方想提出離婚訴訟,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沒有管轄權;(2) 如男方在A地,女方的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男方、女方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女方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男方想提出離婚訴訟,若女方被監禁時間未達到一年,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沒有管轄權;若女方被監禁時間達到一年以上,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沒有管轄權。服務流程編輯一般來說,的離婚律師基本可代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個流程。如是協議離婚,離婚律師的代理包括:1、接受當事人咨詢,了解協議離婚的原因并制定協議離婚的方案;2、代為起草離婚協議書;3、代為調解雙方離婚,協調離婚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問題。4、雙方正確辦理離婚登記法律手續。如是訴訟離婚,則離婚律師的代理流程一般為以下幾點:接受婚姻法律咨詢,查看是否具備離婚的條件或是否具備在某地提出離婚的條件。當事人應向代理律師闡明離婚的原因,對方是否同意離婚,如不同意,原因何在?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是某地,如一方不是,或雙方不是,應向離婚律師提交在某地的明,包括暫住證,街道辦事處、居民會出具的等等。離婚律師會向當事人說明,如果雙方未在某地居住滿一年,則某地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離婚訴訟請求。一方只能回原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原籍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根據當事人的現狀和目的,離婚律師代為起草離婚起訴狀,向轄區法院提出立案申請。離婚律師 (職業律師中的一種) 編輯 討論離婚律師,是指主要以代理離婚案件作為主要執業工作內容的律師。作為的離婚律師,其工作的價值不僅在于處理當事人的事情糾紛,更在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和矛盾,實現社會的和諧和穩定。作為離婚律師,當然應首先是律師,即通過司法考試,并且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取得律師執業證。除了前述條件外,作為離婚律師,還應對離婚所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比較的研究和把握,并輔之以豐富的處理離婚糾紛的相關經驗。只有這樣,才能勝任對離婚案件的處理,或曰,才能更好的處理離婚案件,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和正當利益。因為離婚主要處理三個方面的問題,即離婚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因此,作為離婚律師,應按照所接受委托的事項,盡量在這三個問題上面,搜集對客戶有利的證據,以維護客戶利益。離婚因為涉及人身關系,因此,法律一般要求當事人必須到庭,當然,如果出現的情況,比如住院,則所出具的當事人確實無法到庭的證據,則當事人憑借此證據可以不出庭,但應出具書面的關于案件處理過程中所涉及的主要問題的書面意見。作為離婚律師,其工作的價值不僅在于處理當事人的糾紛,更在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和矛盾,實現社會的和諧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