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木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統設計規范特點 1 解決傳統消防應急照明存在的問題 1.1 疏散指示方向固定,容易把人員引入火場; 1.2 電壓為220V,火災時消防水四溢容易傷及消防人員; 1.3 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透光性在煙霧狀態下不好; 1.4 疏散指示標志燈故障時無檢修提示; 1.5 系統不節能。 1.6 材質耐火性及沒有聯動。 2 子木智能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優點 2.1 針對建筑物內任意位置均有疏散預案,基于自適應算法軟件在火災時自動形成最佳疏散路徑,標志燈按最佳路徑指示疏散方向; 2.2 安全電壓供電確保消防人員人身安全; 2.3 疏散指示標志燈在火災時閃爍發光,透光性好; 2.4 疏散指示標志燈故障時系統有故障提示,便于檢修; 2.5 采用LED光源,每盞燈耗能均在3W以內,系統節能。 2.6 燈具玻璃完全鋼化,耐高溫。 2.7 獨立地址編碼,完全自動查詢燈具的好壞,并擁有自動月檢,年檢功能。 2.8 地面疏散采用計算機獨立算法,15—30秒流水動態,明確疏散。 2.9 雙重電池保護的特點,集中電站與燈內均設有電池,保證局部失效后,獨立工作。 2.10智能疏散網絡架構為串行方式,有效避免干擾。 2.11控制主機采用工控控制,完全5.7--17觸摸屏操作,同windows系統,便于升級及兼容。 3 子木設計理念 3.1疏散區域 3.1 建筑物的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設置區域,應按照建筑物的特點,劃分為水平疏散區域、垂直疏散區域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工作區域。 3.1.1 水平疏散區域: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徑;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避難層(間)。 3.1.2 垂直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樓梯間(含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樓梯。 3.1.3 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的工作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總配電室、變電所;自備發電機房和為消防系統供電的蓄電池室。 3.2 疏散照明照度要求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 照明區域內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lx,照明區域邊緣的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lx。 3.2.2樓梯間內的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3.4 系統分類與選擇 4.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根據電源(蓄電池組)和轉入應急控制方式的設置不同,分為下列四類系統: A類系統-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系統內可包括子母型消防應急燈具)。 B類系統-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C類系統-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系統內可包括子母型消防應急燈具)。 D類系統-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4.2 系統選擇 4.2.1 軌道交通的站廳層和站臺層、車站、碼頭和機場候機樓等交通樞紐,20000m2以上的商場、展覽中心和醫院門診樓等場所宜選擇C類或D類系統。 4.2.2 疏散走道和樓梯間不宜選擇應急供電電壓為非安全電壓的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4.2.3 大型百貨商場、大型超市、大型體育場館、地鐵隧道等需要導光流疏散指示標志的場所,應選擇C類或D類系統。 4.2.4 當采用集中供電且線路壓降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分散設置集中電源。 3.5 系統設計規定 5.1一般規定 5.1.1設置消防疏散指示時,應采用消防應急標志燈或消防應急照明標志復合燈具;非燈具類疏散指示標志可作為輔助指示標志。 5.1.2 消防應急燈具連接的主電供電方式與控制方式應保證在火災發生時,能使所有消防應急燈具全部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5.1.3 應急照明投入時間不應大于5s。 5.1.4 給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回路(包括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的應急供電回路)中嚴禁設置可關斷燈具充電及關斷燈具應急狀態的燈開關裝置、插座及其它負載。 5.1.5 在正常電源工作狀態下,允許設置開關控制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工作,但該開關不應影響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從正常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5.2系統設計 A類系統-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5.2.1 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手動或自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5.2.2 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所有消防應急燈具應接入專用照明供電回路,正常照明電源中斷后,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B類系統-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系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控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3 集中電源的控制裝置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 5.2.4 集中設置蓄電池組的系統,集中電源控制裝置應能手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5.2.5 分散設置蓄電池組的系統,集中電源的控制裝置應能手動控制電池組及轉換裝置的工作狀態; 5.2.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聯動控制集中電源控制裝置和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5.2.7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系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控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電源控制裝置應設置在有人值班場所; 2 集中電源應接入專用照明供電回路。 5.4.4 在疏散走道敷設線路的接線盒和消防應急燈具的防護等級應達到IP65的要求。 5.4.5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或防火分區內的配電間。 5.4.6 應急照明分配電箱宜單獨設置在每個防火分區,分配電箱宜安裝在配電間或豎井內,未設置在配電間或豎井時應選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電箱。 5.4.7 高層建筑疏散樓梯間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分配電箱或獨立的應急輸出支路。 5.4.8 單相供電的集中電源的單機總功率不應大于10kW,三相供電的集中電源的單機總功率不應大于30kW。 C類和D類系統-自帶電源和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5.4.9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并能接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的聯動控制信號,控制相關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5.4.10 C類系統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系統內所有的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狀態。 5.4.10 D類系統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系統內所有的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狀態。 5.4.11 D類系統中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部分的設計應符合B類系統的要求。 5.4.12 系統的疏散預案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系統應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災報警信號; 2 應根據火災報警信號確認火災發生部位,選擇最優安全逃生路徑,優化疏散指示路徑; 3 系統制造商應提供疏散預案的設計邏輯; 4 系統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時,應能手動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5.4.13 系統的供電設計應滿足下述要求: 1 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 2 控制器的備用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 電源中斷后工作2h。 5.4.14 具有根據火災報警部位選擇疏散路線的系統,應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息,并宜根據消防性能化設計確定疏散預案。 5.4.15 系統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時,應具有手動完成預設疏散方案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