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 188 6593 7051
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否為不同的人?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8.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是怎樣界定的?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濟南匯印知識產權咨詢有限公司在濟南歷下區奧體西路,專業辦理商標注冊,專利申請,iso9000認證,iso14000認證等,詳情可咨詢王老師* 歡迎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