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主要按以下方式公開:
(一)政府網站;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文告、主管報刊等;
(三)新聞發布會;
(四)專利受理大廳和客戶服務中心;
(五)其他可以公開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遵循“誰制作、誰公開”和“先審查、后公開”原則,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序與公文運轉程序、信息發布程序相結合,發布政府信息應提供保密審查依據。
各部門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信息是否公開及公開范圍、公開內容是否需要刪減。對不能確定是否公開及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報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必要時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獲取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公開申請應當包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以及獲取該信息的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予以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的信息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或補充。
第十三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對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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