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條例》增加設立了“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專章,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廠(場)和飼養動物的個人在無害化處理中的具體職責。同時,《條例》設立“動物和動物產品調運的防疫監督”專章,明確了指定通道進入的具體制度,對調入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動態監管,強化了對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查證、驗物等流通防疫監管力度。 對公安機關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在固定證據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