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條例》增加設立了“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專章,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廠(場)和飼養動物的個人在無害化處理中的具體職責。同時,《條例》設立“動物和動物產品調運的防疫監督”專章,明確了指定通道進入的具體制度,對調入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動態監管,強化了對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查證、驗物等流通防疫監管力度。 同時要制定相應政策,采用經濟手段,推動動物尸體處理的專業化和產業化,讓動物尸體成為有用的資源,讓動物尸體處理成為有利可圖的行業。那么,隨意丟棄和處置動物尸體將成為人們“不能”也“不愿”做的事兒,漂流豬的現象將從源頭上得以有效遏制。
